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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股转系统扩容在即国家级高新区有望逐步纳入

发布时间:2020-10-17 01:10:01 阅读: 来源:网眼布厂家

股转系统扩容在即 国家级高新区有望逐步纳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总经理谢庚昨日表示,未来全国股转系统将逐步推出公司债券等融资工具,尽可能满足挂牌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同时,正在制定挂牌企业并购重组方面的相关管理办法,为挂牌企业并购重组提供制度安排。此外,也在探索与商业银行合作机制,为挂牌企业并购重组提供并购贷款等方面的服务。  谢庚是在由中关村管委会、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联合主办的中关村示范区专场制度解读会上做出如上表示的。  与此同时,记者获悉,全国股转系统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的条件已经具备,所有国家级高新区内的企业有望逐步纳入全国股转系统的服务范围。下一步,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将加快完善公众公司监管服务体系和市场的监管运行体系;加强与地方政府、园区的沟通合作,深入挖掘优秀企业资源,提高挂牌公司质量,促进挂牌公司规范运营;探索建立与交易所市场的有机联系和协调发展机制,完善市场功能定位,增强市场吸引力。  不存在“转板便捷通道”  据悉,今年3月以来,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全面启动了市场培育,近期公司有关负责人密集调研了各地高新园区,进行制度规则宣讲,得到市场积极评价。与此同时,上海、天津、浙江、广东等省市也在拓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许多企业以及市场人士对于全国股转系统与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区别、联系、定位等存在不少误区,有人士甚至表示,场外市场企业可实现“两地挂牌”或“便捷转板”。  对此,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以及全国股权系统公司相关负责人。业内专家表示,根据《证券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全国股转系统和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存在根本区别,这主要体现在前者具有“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市场法律地位。  据悉,全国股转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公开转让市场,是覆盖全国的证券交易场所,其挂牌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众公司(股东人数超200人或公司股票公开转让);而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是非公开市场,其挂牌公司是非上市非公众公司,应严格执行“非公众、非标准、非连续”以及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要求;两者在法律基础、监管模式、市场定位等方面都有较大区别。  对于两个市场之间是否存在便捷转板机制的问题,全国股转系统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国股转系统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两地挂牌”并不可行。至于转板,如区域市场挂牌企业达到了全国股转系统的准入标准,可申请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企业转板同样须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两个市场间不存在“转板便捷通道”。由于这一“转板”过程涉及企业的首次“公众化”,因此还需经证监会核准。  “因市场性质不同,法律基础不具备,两地挂牌不可行。”上述专家强调,需要紧密围绕实体经济发展需求,市场拓展与风险防范并重,在规范、法制的轨道上推进市场创新。  防控市场风险外溢  除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外,近几年,全国各地也为推进权益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文化艺术品、中远期大宗商品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然而,由于缺乏规范管理,这类交易场所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并最终引发了国家对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  2011年11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即“38号文”),201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即“37号文”),两个文件对包括区域性市场在内的各类交易场所的界定以及清理整顿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不得集中交易,不得标准化、连续化交易,不得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突破200人限制就成为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运作不可逾越的底线。  与此同时,2012年以来,一些地方纷纷设立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并开展跨区展业。专家表示,现阶段由于全国场外市场覆盖范围受限于四个园区,为区域市场的不规范发展留下了空间,但在监管不到位、盲目追求“流动性”和“证券化”的背景下,跨区展业可能带来的风险外溢应当引起重视。  据介绍,目前我国场外市场已进入战略发展机遇期,2013年1月,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正式揭牌运营,2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发布,同时出台46条相关业务细则,标志着我国统一监管下的全国性场外市场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目前,全国性场外市场的运行体系和制度框架基本搭建完成,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正在相关法律制度的框架内积极推动扩大股份转让试点,全力推进市场制度创新,大力提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范围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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